實習期期間可以辭職。勞動者在實習期辭職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一致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如未達成合意,勞動者在實習期內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領取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存在暴力或威脅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僅僅是實習生(實習生到單位實習,不屬于單位職工,與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也沒有勞務關系,離職不需要遞交辭職報告),直接和實習單位打個招呼就能走了。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提交辭職報告。試用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工作、學習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在實踐中,這類實習生的合法權益往往因不被認定為勞動者而受到侵害,如用人單位任意扣減工資、收取定金、對工作中的小差錯給予巨額賠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