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含人工流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三個月以下的,產假15天;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30天;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法律分析:從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可知,流產是有產假的,不過流產產假幾天則根據懷孕時間長短而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產假15天孕滿4個月流產,產假42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原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產的,增加產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這次明確了流產產假。
流產產假工資是職場女性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產假工資怎么算也關乎孕婦的切身利益。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
產假天數標準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的增加15天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育的增加60天。屬計劃內生育二胎的,產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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