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幾日內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應該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簽訂期限規定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從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可以約定三至五年,也可以約定十幾二十年。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分別指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用工情況選擇簽訂哪種。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雙方當事人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其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將完成某項工作或工程作為合同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不明確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項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為合同終止之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規定多久簽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
勞動合同的需要辦理材料具體如下:
1、身份證或者護照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勞動保障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4、個人社保卡或者社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工作經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勞動合同的流程辦理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雙方協商:雇主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薪酬待遇、工作時間、休假等事項;
2、簽訂合同:當雙方就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后,需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內容;
3、注冊備案:根據國家規定,雇主應當將勞動合同備案,一般是在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備案。備案可以有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也可以為企業避免一些潛在的風險;
4、發放勞動合同副本:在備案完成后,雇主應當將勞動合同副本發放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副本是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憑證,也是雙方交流合作的依據。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越早簽越好,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并且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跟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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