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應該做好什么準備
法律分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如下: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并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開庭30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前需要做哪些準備?
如果是訴訟當事人開庭前,要準備好本次案件中訴訟應該運用到的相關證據。然后呈報給法院。如果對法院的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流程不太熟悉的,可以請一個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案件的代理上庭。
一、 開庭前需要做哪些準備? 收集與訴訟主張有關的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規的,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如果是被告家屬的可以做以下準備:收到起訴書副本后,圍繞訴訟主張收集證據,證明原告的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提交答辯狀,對原告的訴訟主張進行反駁。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二、開庭期間相關事宜 1、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2)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3)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5、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6、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7、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8、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9、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10、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2)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3)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11、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1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13、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14、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后,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1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4)組織交換證據; (5)歸納爭議焦點; (6)進行調解。 16、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并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17、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18、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19、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綜上所述,作為訴訟當事人,應當準備好對自己有利的訴訟證據。應且交給法院進行審理。經過審理后可用證據不得偽造,如果是作為被告應當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不得捏造事實。如果有異議可再經過法院審理后提起上訴,經過法律審理后再做其他。
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并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合議庭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訴訟參與人;對公開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連同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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