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請受傷經過如下:
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于X處因XXX原因造成X處受傷,受傷時感覺XX部位XXX(疼痛、麻木、失去知覺等,按照實際感受來寫)。于XX時XX分到XX醫院進行緊急救治、住院醫療,醫院診斷為XXXX,治療XX時日,康復。(同時提供醫院的檢查報告、門急癥、住院的票據,有現場照片也可以提供)。
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清事故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清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擴展資料
工傷認定材料需提交:
(1)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
法律分析:1.申請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和聯
系方式等;
2.申請人所處工作單位的具體信息;
3.申請的請求事項;
4.事實和理由。例如與某年某月某日因為因工負傷,并且經治療終結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5.單位的意見;
6.申請人進行簽名,單位的名稱和蓋章,落款要寫明申請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
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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