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公司辭退規定
任何企業不可因婚育等理由辭退女職員或終止合同,然而,若有特殊原因,公司仍有權依法處理。
非法解聘行為必須對懷孕女員工予以賠償。
我國明令禁止孕期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若違法解職孕婦,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將極為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孕婦解聘 雙倍和三期都賠嗎
孕婦懷孕期間解聘,一般只用賠雙期。
若被解聘,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向勞動者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但這是建立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上。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三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因此,兩者不能同時主張。辭退孕婦不需要賠償三期工資。一般都是會按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來進行支付,一般給予勞動者的賠償是每工作一年就會支付二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沒有滿一年但滿了半年以上也會按二個月的工資來進行計算。國家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孕婦三期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一般情況下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懷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規定是什么
國內規定,企業不得以女職工孕期為由任意解雇,此舉視為違法解約。補償法則參照職工工齡,一年付一個月基本工資,不足半年補半薪,超過半年算作一年。若因違法解聘導致女職工懷孕,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若企業拒不執行,職工有權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手段維權。在此過程中,務必保存好勞動合同、工資單、辭退通知書等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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