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補償是多少?
疫情期間違法辭退員工需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疫情期間職工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三、疫情期間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補償怎么申請仲裁
(一)提交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的提交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各國仲裁立法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各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書
通常的標準應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請求仲裁事項、請求的理由及
由申請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蓋章;附上有關的書面證據材料。
通常仲裁申請書具體應列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如有郵政編碼、電話、電傳、傳真、電報號碼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2.申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案情和爭議要點;
4.申請人的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如申請仲裁時已委托了代理律師的,則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代理律師的權限及期限。
(二)預繳仲裁費,這也是申請仲裁的必須程序。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后,仲裁機構會根據其仲裁請求
費用,申請人則必須預繳該費用,否則仲裁機構將不會受理。
提交了仲裁申請書并預繳了費用,仲裁機構應將立案并發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開始。
以上是關于“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補償是多少”的問題解答。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以員工不上班開除員工的,國家有關部門明確規定了具體情況,但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的違法情況,那么是可以直接辭退處理的,并不需要支付賠償,勞動者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仲裁裁決處理。
法律分析:肺炎期間企業不可以裁員,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疫情期間也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辭退員工經數鋒簡濟補償及賠償標準的規定,即在非違法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違法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于在疫情期間因隔離措施等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的員工,公司因此予以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基鬧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薯褲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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