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使存在女職工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或者用人單位經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等等法定情況的,只要女職工是在“三期”期間,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說用人單位將“三期”女職工辭退的,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會依法確認為無效行為。
加班及夜班的限制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產假的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晚育(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子證》增加35天,如難產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15天。人工流產的休假:懷孕不滿3個月人工流產的,休假15天;懷孕3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休假42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女職工孕期禁止從事哪些職業
大家很多朋友可能都知道,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身體是不能與之前相提并論的,一般這時期也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那么一般女職工孕期禁止從事哪些職業
呢來和小編一起了解下這方面的特殊職工安全小知識
吧,我們一起看看我國對女職工有哪些勞動保護措施
。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的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1)作業場所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出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用鉆、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對夜班等概念進行了解釋。“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
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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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其實很多女性職工朋友們在懷孕的時候,對于這些知識都不是很了解,所以一直是委曲求全,這是沒有必要的,大家完全可以利用相關知識,去更好的維護自己!
對孕期職工的工作規定有哪些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那么對孕期職工的工作規定有哪些?
網友咨詢:
對孕期職工的工作規定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律師補充:
孕期職工禁忌勞動有: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8、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懷孕婦女保護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1、作業場所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出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6、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7、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用鉆、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8、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9、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對夜班等概念進行了解釋。“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綜上所述,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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