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應該怎么處理?
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方法應當綜合運用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執行人員需要對被執行人進行深入的思想工作,通過宣傳法律,明確假離婚的法律后果,如被法院認定為假離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此類案件通常由于對法律理解的片面性、受他人誤導或目睹成功案例等原因產生。執行人員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針對性地開展思想工作,引導部分被執行人認識到錯誤并主動履行義務。
對于少數拒不履行義務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的規定,可采取強制措施。在處理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案件時,法院有權直接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于通過協議離婚,將共同財產轉移至無債務一方的案件,法院是否能對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理由是協議離婚時的財產處理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可以,認為協議離婚時的約定應具有合法性,不能損害法定義務的履行和第三人利益,若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屬無效約定。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實踐中,通過行政程序處理的離婚案件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現象屢見不鮮,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困難。若行政機關不撤銷離婚,法院處理將面臨難題。為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轉移共同財產的,應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告知利害關系人。若在指定期間內無異議,法院可繼續執行;若提出異議,中止執行等待裁決。
對于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案件,若財產分割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法院可建議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明確共同償還債務責任。例如,法院判決一方還款后,通過調查發現實際財產歸屬不合理,應建議再審,以糾正錯誤判決。通過上述方法,既能有效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也能遏制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應該怎么辦
對于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這種行為的解決方法是采取強制執行和教育相結合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對雙方當事人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判定雙方的財產分割條款無效,依然應該用之前的共同財產依法償還共同債務。
一、針對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應該怎么辦?
1、強制與教育相結合。
對于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于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2、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
3、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
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我們應建議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應該怎么償還?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
在法律上肯定是沒有假離婚這種說法的,也許夫妻當時的目的就是用假離婚來逃避債務的,但是離婚的這種結果是不能更改的,只是對于債權人來說,也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讓法院去判定雙方的財產分割方案無效,在法院的協助下,強制當事人依法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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