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過戶需要什么手續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托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后,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于《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于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后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促進房地產流通,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城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租賃、抵押的行為。第三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和獨立工礦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類房地產交易,均適用本條例。
涉外房地產交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也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省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房地產管理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 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資格,驗證交易標的物的權屬;
(二)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監理手續;
(三)確認交易標的物的價值;
(四)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五)提供房地產交易咨詢服務,并指導交易活動;
(六)負責對房地產交易的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制定房地產交易的具體制度和辦法。第六條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轉讓、出租、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七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禁止私下交易房地產。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地產交易的宏觀調控和指導,發揮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
土地、財政、稅務、物價、工商、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參與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監督指導。第九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交易應當辦理委托手續。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單位檢舉揭發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管理第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將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第十二條 轉讓房地產,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核后,簽訂房地產買賣、交換和贈與契約,辦理立契審核手續。第十三條 下列行為,視同房地產轉讓:
(一)以房地產作為出資,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
(三)收購企業時,房地產轉移給新權利人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第十四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根據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未登記領取有關證件的;
(五)權屬有爭議或者權證與標的物不相符的;
(六)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八)商品房未辦理預售審批手續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權屬轉移的。第十五條 房屋產權轉移,其相關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
同一房屋產權分割,各房屋所有權人占有與房屋建筑面積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但該土地使用權的整體不可分割。第十六條 轉讓共同共有的房地產,須有全體共有人具結同意的文書。
轉讓共有的房地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第十七條 租賃期限未屆滿出租人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受讓方為非承租人,出租人應當告知受讓方出租事宜,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預售的商品房,應當進入房地產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除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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