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條款約定情形是如何的
企業違約情形包括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定解除條件、支付工資違約或低于最低標準、未支付或拖延工資報酬、違法延長工作時間、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權益以及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導致原單位損失等。而企業應依法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違約行為的具體情況如下:故意拖延不簽訂合同、支付低于最低工資、不按時支付工資、違反規定解除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違法延長工作時間、訂立無效合同損害勞動者權益、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導致原單位損失。企業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者違約情形包括違反勞動法解除合同、違反保密條款。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并損害企業利益、同時在其他單位工作影響任務完成或未改正、勞動合同無效以及因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違約行為涵蓋了故意拖延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合同未支付補償、工資支付違約、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拖延或不支付工資、違法延長工作時間、訂立無效合同損害勞動者權益以及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導致原單位損失。企業應依法對勞動者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勞動者違約行為涉及違反勞動法解除合同和違反保密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企業規定、嚴重失職損害企業利益、在其他單位同時工作影響任務完成且未改正、勞動合同無效或因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法律分析: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違法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說,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很多單位都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實踐中有些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隨意跳槽,會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但并不是只要勞動者有跳槽或者其他一般的違約情形時,用人單位就一定能向勞動者要求高額的違約金的。法律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的情形,但這僅僅限于約定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若是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話,《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只能在兩種情形下,才能要求勞動者來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涉及到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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