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能否認定為工傷
梁三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能認定工傷,無證駕駛能否認定為工傷呢?實踐中,往往有一些部門認為,無證駕駛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本人不這樣認為。
一、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或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行為而受到的意外傷害。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做了詳盡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依據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更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擺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這些足以可見,我國在勞動立法方面為實現平等,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不同地位賦予了他們不對等的權利義務,法律重在保護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于勞動保護組成部分的工傷保護的首要法律原則和精神應該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的權利。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工傷認定的原則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即只要傷害的發生不是職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職工在事故中存在過失也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以其也充分體現此精神,這也是我們理解工傷保險條例具體條文的出發點。這也是為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原因。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明確除非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肇事者自殺或者自殘等故意引起的,否則都認為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主觀態度是一種過失,這一點符合工傷認定的立法精神;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項規定,只有在公安機關有關決定來認定職工行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且該行為與傷害具有必然因果關系的條件下才能適用。
無證駕駛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因果關系,認定書認為無證駕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無駕駛證不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二者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僅僅是法律上的條件。一般認定書并不會認定無證駕駛和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
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已明確將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排除在《治安處罰條例》處罰范圍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都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處罰的依據包括在《治安處罰條例》,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和同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都明確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將依據《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這兩部法律、法規已明確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排除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處罰條例》處罰的范圍之外,根據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可以確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已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這一點從提交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中也可以看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治安管理法》明確將道路交通管理排除在外,理由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和違反治安管理有區別,《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將違反交通安全行為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侵害公私財物等行為。道路交通管理即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道路交通管理包括對車輛的管理、對道路的管理、對人員的管理、對乘客和行人的管理等。二者性質不同,交通管理不等同于治安管理。
所以違反交通事故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治安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和證據的集中體現,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勘察、調查后的專業性極強的結論。它的作用是讓當事人知道自己發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的基本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僅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而不是對交通事故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這和原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決定兩者之間是有本質的區別。
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福利保險處有關領導解釋,這是《工傷保險條例》制定過程中的一個漏洞,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升格為法律,《治安管理法》將更為人性化,這個問題也將得到解決。目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上海高院根據立法原意對這個問題作出解釋,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原則上應認定工傷,除非出現醉酒導致傷亡或者自殘自殺等其他排除情形。
同樣考量,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法制辦公室和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研討會的會議紀要》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不能作為職工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依據。同時該《紀要》認為: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受到傷害,應當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作為不予認定工傷的依據。這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行政主體的明確的區分充分表明無錫市有關部門對相關法律認識準確,認定結論和行政決定的區分是執法機關人性化執法的真正體現。
無證駕駛發生事故能認定工傷嗎?
在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實行的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過錯,也不影響對其的工傷認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勞動者的主觀惡性比較大,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無證駕駛發生事故能認定工傷嗎?
在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實行的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過錯,也不影響對其的工傷認定。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勞動者的主觀惡性比較大,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三種情形: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而如果違反了治安管理,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規定
1、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員工無證駕駛是否是工傷
無證駕駛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這要看具體的情況。若是員工確實是在上班或者下班的過程中,雖然自己是無證駕駛,但是發生的交通事故確實也是因為非本人的原因導致,同時自己也不需要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那么一般來說就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一、員工無證駕駛是否是工傷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根據以上規定,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況下發生了交通事故才算工傷。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無證駕駛否能認定為工傷,要看交警的責任認定了。
需要在認定工傷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對“在上下班途中”應作廣義的解釋,一方面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的途中,另一方面也應包括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對“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從兩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無論是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自身傷害的,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沒有駕駛機動車而受到機動車傷害的,都應該按照本條的規定認定為工傷。另一方面,只要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不管這種機動車事故發生在城市街道還是發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傷害的職工在機動車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是根本不承擔責任。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不應認定為工傷的“犯罪或違法”規定變更為“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可見不是全部違法的行為,都屬不應認定工傷的情形。
根據以上所述,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不能以無證駕駛為由而不認定工傷。
二、無證駕駛是否違反治安管理?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的,適用治安處罰。該法第64條具體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給予治安處罰: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該法并沒有規定無證駕駛車輛的行為違法治安管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了無證駕駛屬違法應處罰行為。可見,無證駕駛車輛的行為違法,但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有的人認為,無證駕駛本身就是一種違章行為,勞動者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清楚知道自己的這一行為是不合法的,但是仍然在上下班途中無證駕駛,因此導致發生交通事故人身受到傷害,就不應當按照工傷事故認定處理。但值得注意的是,無證駕駛雖然是違章行為,因此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也不能一概以行為人無證駕駛為由而不認定為工傷,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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