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勞動仲裁解決流程有哪些?
工傷賠償勞動仲裁解決流程包括審查立案、開庭、庭審與裁決、結案期限等流程。仲裁委員會處理工傷糾紛,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工傷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 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員會處理工傷糾紛,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工傷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工傷糾紛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主體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仲裁時效
提出仲裁要求乙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管轄
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傷糾紛。發生工傷糾紛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仲裁代理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審查立案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開庭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庭審與裁決
仲裁庭處理工傷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不服裁決時的處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的履行與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結案期限
仲裁庭處理工傷糾紛,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工傷如何啟動勞動仲裁程序
工傷仲裁流程如下:
即首先向仲裁機關提出仲裁申請,提交包含申請書與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據資料;
其次,仲裁機構對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
若予以受理,將對此類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展開全面性的調查和辯護;
最終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決結論。
如果申請未予接受,需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告知仲裁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
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工傷賠償程序該怎么走?
1. 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應當自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工傷報告。2. 工傷認定程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工傷(死亡)事故,確定是否屬于工傷的程序。3.工傷鑒定程序;工傷鑒定是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員工申請工傷鑒定后認為是工傷(即在完成工傷鑒定過程)在醫療終結或醫療期間的行為評估殘疾的水平。4. 協商補償程序;用人單位經工傷鑒定后未為勞動者購買勞動保險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賠償數額。5. 勞動仲裁程序;協商不成的,按照勞動仲裁條例的規定提起仲裁。6. 庭審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滿意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雙方協商一致。由于簽訂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平等自愿,所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是很正常的。咨詢總是需要有人提出建議。雖然協商的結果可能是和平解除勞動合同,但哪一方先提出解除請求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用人單位先提出撤銷申請的,可以不支付一年零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由此看來,即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有共識,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更為有利。這樣,勞動者就可以得到單位根據工作年限確定的經濟補償。然而,這個原則并不是完全僵化的。
這時,勞動者應注意收集能證明雇主過錯的證據,以實現其最大的權益。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為續訂勞動合同,保持或者提出勞動合同條件的除外。第四十四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款規定解除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賠償走什么程序
工傷賠償程序復雜多樣,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首先,工傷報告程序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后的第一步。單位應在工傷發生后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若單位未投保工傷保險,且已書面認可為工傷,則可跳過此步驟。
其次,工傷認定程序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并確認是否為工傷的過程。若單位未主動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者需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將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再者,工傷鑒定程序是在完成工傷認定后,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的過程。這一步驟分為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兩種。
接下來,協商賠償程序是根據工傷鑒定結果計算賠償金額。投保了工傷保險的單位,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賠償。未投保的單位,則需與職工協商解決。
勞動仲裁程序是協商未果時,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的步驟。對仲裁結果不滿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后,如對判決不滿,可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執行程序是仲裁或判決生效后,若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工傷者可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對生效判決不滿的,可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程序通常較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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