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救病復發也應該到相關的部門進行傷殘鑒定,應當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申請。工傷如果情節嚴重的可能導致殘疾,所以對于傷殘鑒定是很有必要的,還可以因此獲得更多的賠償金。
工傷舊病復發重新認定需要嗎?
勞動者工傷舊病復發的,勞動者應當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傷殘鑒定。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1、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在1個月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公司不申請。那么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可以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各省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工傷職工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工傷職工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是認定工傷等級以及后續的護理治療的重要手段和證據。
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是不一樣的,傷殘鑒定是在已經發生工傷的基礎之上可以進行傷殘鑒定,如果沒有發生工傷,自然不會之后的傷殘鑒定,傷殘鑒定如果構成傷殘,可以根據等級要求賠償金。
工傷復發鑒定等級提高是可以的,對于工傷復發的情況,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業進行工傷等級鑒定的,如果出現了工傷復發的傷害程度更為嚴重的,那么是可以提高工傷鑒定等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工傷復發鑒定等級提高可以嗎?
工傷復發是可以提高鑒定等級的,與第一次遭受工傷一樣,在工傷復發的時候也是先要進行工傷認定的。所謂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后,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明顯體征。需要說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頭、頸骨骨折,經治療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
二、重新進行工傷鑒定的條件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準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鑒定結論,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與法院委托鑒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于當事人的自行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法院委托鑒定后,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并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盡量在第一次鑒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了傷殘的,可以按照工傷鑒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但在后期是有可能出現工傷復發的情況,工傷鑒定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鑒定,確實是由于工傷造成的復發的,那么就是可以享受工傷賠償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