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只要公司愿意支付賠償金,就能隨意解雇你?
公司有的是錢,你被解雇啦!
答案:當然不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當公司解雇你并無法定理由,你是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并不是公司愿意給錢就可以解雇你。
二、 公司解雇你經濟補償就是N+1?
HR:“你要求多少?”員工:“N+1啊!”
答案:不一定是!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人一遇到公司要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就想當然地認為經濟補償金是N+1。實際上,“N+1”僅適用于以下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且公司未能提前30日通知你(如公司提前30日通知你,公司就無需支付代通知金,你也不必堅持。),即: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被解除的。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法律并未要求用人單位+1,當然若你與公司協商后公司愿意給你的除外。
當然,如果公司是非法解雇你,請參照“三、在試用期公司可以隨意解雇你嗎?”的末尾,你可以堅定的要求公司賠償你2N。
請放心!仲裁委老師會果斷地站在你這一邊!
三、 在試用期公司可以隨意解雇你嗎?
對不起,你在試用期,我們覺得不太合適!
答案:當然不是!
很多人以為試用期只是雙方互相考察、互相適應的過程,如果覺得不滿意,隨時可以辭職走人或被公司解雇。其實,你只說對了一半——你不滿意,可以走人;但若公司對你不滿意,卻不可以隨意解雇你。
從法律規定看,試用期內公司若想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那么簡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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