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相比有什么特征
集體合同,作為協調企業內部勞動關系、保障全體勞動者權益的重要工具,與傳統的勞動合同相比,具有獨特的特征。首先,集體合同的主體更為宏觀,一方是勞動者的團體組織,如企事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另一方則是企業或實施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而非單一勞動者的個體。
其次,集體合同聚焦于設定全體勞動者的最低勞動條件、勞動標準及全體職工的共同權益,旨在平衡勞資雙方利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環境。這與勞動合同主要針對個人工作條件和薪酬標準有所不同。
集體合同還具有法律強制性,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后方能生效。這一過程確保了集體合同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為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法律保障。
在效力上,集體合同的層級高于勞動合同。任何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和薪酬標準設定,若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約定,則被視為無效。這意味著集體合同為勞動者設定了一個高標準的權益保護框架,確保了每位員工都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
集體合同有哪些特殊性?
1特定的當事人
集體合同簽訂的主體,雙方是勞動生產領域中的團體代表。用人單位的組織代表同另一方勞動者代表共簽合同。勞動者代表一般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未建工會的企業則由職工代表承擔,這是區別于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也不同于勞動合同的主體特征。
2合同是有關勞動關系的協議
集體合同內容涉及勞動關系中的勞動時間、報酬、條件、培訓、安全衛生、休息休假和保險福利等,既有物質的,又有精神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勞動和生活條件,調動生產者積極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它是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的準則,其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也是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3當事人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性質不同
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的義務具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承擔法律后果。而企業工會代表全體職工所承擔的義務,主要屬于社會道義性質,只負道義責任,不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稱性,這主要是指在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4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
集體合同的簽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同時,集體合同的格式也要符合以書面形式為基礎的規范化要求。集體合同簽訂后還必須經主管機關登記備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論述集體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體合同指企業行政和工會雙方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
有下列特征: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
3.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4.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5.集體合同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6.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系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一、集體合同要去勞動部門備案嗎?
在簽訂集體合同后需要去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去訂立集體合同。
二、三方機制解決什么問題?
三方機制解決勞動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問題。三方機制應當由三方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地方總工會和代表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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