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有什么程序呢?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企業在進行勞動合同變更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進行。 2、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5、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應交付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公司換名字,需要對員工作出補償嘛
我們公司要把現有的公司名稱注銷,然后重新換個名字,我們也就需要重新簽合同。想請問下,這樣的情況下公司需要給我們什么補償嘛?只是變更企業名稱是不需要的做出經濟補償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需要經濟補償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經濟補償的年限和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參考資料: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什么形式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在勞動合同制度實行的過程中,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利用勞動合同的變更來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變更的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 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 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勞動合同變更后還有效嗎
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因法律規定的原因,或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更改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這一條款明確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和具體途徑。
在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障。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確保雙方都能隨時查閱和了解合同內容。這樣的規定有助于維護合同的權威性和透明度,同時也為可能出現的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的變更可能是基于多種原因,如企業結構調整、崗位變動、薪酬調整等。無論是哪種情況,變更過程都應遵循法律規定,確保變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過書面形式記錄變更內容,不僅可以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爭議,還能確保雙方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有清晰的認識和共識。
總之,勞動合同的變更是一個涉及雙方權益的重要過程,必須依法依規進行。通過明確的法律條款和規范的操作程序,可以確保勞動合同的變更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有效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
工傷鑒定新標準(2023最新工傷鑒定標準)
職工帶薪休假(帶薪休假制度規定)
非自愿失業類型(非自愿失業包括哪幾種類型)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需要重新簽嗎)
第二胎產假規定(二胎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