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后,原勞動合同能解除嗎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合并后的用人單位承繼其權利和義務。
如勞動者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后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采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分立或合并,勞動合同怎么辦?
案例:張某與某煤氣公司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期間,煤氣公司與天然氣公司合并,成立燃氣公司。公司合并后,張某的工作崗位沒有變化,新公司以原勞動合同方主體已發生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要求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以不愿意簽訂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張某認為自己仍在原來崗位工作,原公司的所有的權利義務應由合并后的燃氣公司承繼,不存在無法履行的事由,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并后的公司應該履行原合同為由,拒絕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燃氣公司認為自己是由二家公司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公司名稱、實質都發生了變更,原勞動合同已無法履行。隨即,燃氣公司做出了解除與張某原來的勞動合同。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裁決:燃氣公司不得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合并而引發的原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的勞動爭議案例。 法人組織的變更主要表現為合并和分立兩種情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情況,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論是合并還是分立,不影響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所謂“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實質是在原用人單位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了一次勞動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體現了主體的承繼性原則,新用人單位完全取代了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原合同內容也是原封不運地轉移與新用人單位。 特別提醒: 1、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原則上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確因客觀原因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2、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原勞動合同規定給予勞動者的待遇不能變,不能以主體發生變化或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勞動者強行變更勞動合同。 3、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新公司絕不能以違法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將面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的法律風險。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變更,不是要求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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