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我國實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這是標準工作時間。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
(3)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4)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同時為一個以上用人單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具體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上述(2)、(3)兩種工作制需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法律分析:1.標準工時制也稱為標準工作制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并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
2.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工時制度。
3.不定時工時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法律依據:《特殊工時管理規定》
第五條 企業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在下列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第六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年工資報酬不得低于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法律分析: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據現有情況,我國目前有五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縮短工時制、延長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并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其余幾點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