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在工傷期間到期的續簽問題
在工傷期間,倘若判斷為失去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女性員工處于懷孕、分娩甚至哺乳期等狀況, 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該勞動合同需持續延續到相關狀況消退之日止。
另外,停工留薪期間未滿的,也應該順勢延長至期限屆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期間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職工在工傷期內,即使勞動合同屆滿,企業亦不可單方面解除或終止該合同。
換言之,勞動合同需要延續至工傷情況完全消除方能結束。
根據國家法規,若員工在現有工作崗位上患上職業病或因工受傷致殘,哪怕是部分致殘,其勞動合同都應延續到相關狀況消退為止。
然而,對于失去或部分失去勞動能力的員工,他們的勞動合同終止將依據國家工傷保險制度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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