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對船員權益的保障,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有利保障主要體現在對勞務派遣方面,而不利方面主要是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方面的規定。在船員勞務合同案件中,船員與船東之間的經營模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一是本公司與公司自有船員之間直接簽訂船員勞動合同關系,屬于勞動關系。二是船員直接與船東等簽訂船員勞務合同,形成長期或短期(多是短期)的勞務關系,其實質是雇傭關系,并非勞動關系。三是一些船員勞務機構聘用或雇傭并非其正式職工的船員(一般是低級普通船員),然后再將船員安排到其他公司(外籍或中國籍)的船舶上工作,船員勞務機構與實際使用船員的單位之間簽訂船員聘用合同或者雇傭合同,涉及勞務外派、勞務合作等相對復雜的法律關系,這種情況下也容易引發船員勞務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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