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辭退員工賠償金如何計算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企業在孕期不得解雇員工,否則屬違法行為,需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賠償標準參照員工在公司服務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則按一年算,未滿半年者,僅支付半個月工資。此處所稱月工資,即為員工在離職或合同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工資范圍包括計時、計件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若您遭遇類似問題,務必妥善保存勞動合同、工資單、辭退通知書等相關證據,以保障個人權益。
孕期員工被辭退可以申請哪些補償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在懷孕期間,孕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那么該孕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以下的賠償: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該賠償金相當于兩倍的經濟補償金,通常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2、如果單位是在產假前辭退了孕婦,那要支付產假工資,即為產假天數乘以津貼或工資。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懷孕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依據我國法規,孕產期內女性職工,用人單位不得無正當理由解雇。若因違法而解除,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額度為經濟補償的雙倍。經濟補償需按勞動者在單位服務年限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算一年,未足六個月給半個月工資。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在離職或終止合同時,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如員工嚴重違紀等,并有充足證據支持,則可能無需賠償。然而,懷孕本身并非合法解雇理由。
懷孕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懷孕辭退員工怎么賠償法律分析:
懷孕職工辭退補償標準為,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雙倍賠償,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作作為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辭退職工的,屬于非法辭退,給予2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衍生問題:
辭退懷孕期間的員工如何補償
用人單位辭退懷孕期間的員工,如果是過錯性辭退,不需要補償;如果是違法辭退,則要賠償員工,員工在該單位的工齡每滿一年,單位需要賠償其兩個月的工資。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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