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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代理詞(勞動糾紛代理詞范文)

首頁 > 勞動人事2025-03-10 18:19:07

勞動仲裁委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勞動爭議案件 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1、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綜上所述,代理詞中有幾個重要的部分必須要提到,對于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勞動仲裁證據種類

勞動仲裁證據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書證,這類證據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存在,能夠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并證明案件事實。例如,勞動合同、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考勤記錄、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費用單據等都屬于書證。2、物證,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或痕跡。物證可以分為實物和痕跡兩類,例如工作場所、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勞動保護工具等。3、視聽資料,這類證據通過錄音、錄像等現代技術手段來反映聲音、形象,或者通過電子計算機和其他科技設備來提供資料,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例如,現場照片、錄音記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都屬于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做的陳述。例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5、當事人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身所知、理解和記憶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做的陳述。這包括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6、鑒定結論,是由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后作出的結論。例如,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公證文書、關于勞動者違法犯罪的結論、審計評估報告、醫療診斷等。7、勘驗筆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情況與結果記錄下來的筆錄。例如,對勞動場所進行勘驗所制作的筆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以上是勞動仲裁證據的主要種類。

勞動仲裁裁決書怎么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關資料。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是:

1、申請。申請人向下達判決書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需要一并提交的資料包括有效的法律文書、申請人的身份證等,均需原件和復印件,有條件的也可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有助于執行效果。

2、審查立案。法院部門通過審核確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接受強制執行申請,立案處理。

3、通知。法院執行組織接到法院的移交執行書后,通知被申請人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被申請人在執行期限到期后仍未履行的義務的,或者在接到執行通知后,對財產進行轉移等逃避執行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進行強制執行。

4、執行。強制執行主要有以下措施:

(1)強行凍結或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強行扣留被申請人的工資等收入款項。

(3)強行對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變賣、或者查封、扣押。

(4)可對被申請人強行查詢、搜查,確認是否有隱匿財產。

對于無財產可執行的被申請人,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高消費限制以及將其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迫使其早日履行義務。如果經過種種措施仍然無法執行的,法院可裁定對此案件進行中止執行,待被申請人重新獲得、賺取財產后,再隨時恢復強制執行。

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應該向被申請人出示工作證件,對執行情況做出記錄并要求在場的相關人員簽名。

拓展資料: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包括哪些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托代理

人的代理詞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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