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戶申請有年齡限制,超過60周歲,無社保.
一. 申請農村五保戶的條件及辦理程序
條件 ;60周歲以上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可申請農村五保供養,享受農村五保待遇。
二、辦理程序
(一) 由本人或村小組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調查核實后,符合條件的,在本村委會和本村民小組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的,上報鄉鎮政府;有異議的,重新調查核實。
(二) 鄉鎮政府收到申請后,及時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縣民政局。
(三) 縣民政局收到申請后,及時調查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審批并發給《農村五保戶供養證書》。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以政府保障為主,多渠道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將農村五保供養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衛生、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五保供養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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