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是指的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既不是是應發工資也不是實發工資。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醫療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60%至100%;連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數額為本人工資40%至60%。每月病假工資都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客觀:《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患病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以北京市為例,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是2420元,80%就是1936元,不能低于這個數。當然,有的單位會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約定病假工資支付標準,那就按照之前約定的來,但約定的數只能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能比這個數低。
1.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立法旨在確保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維護其合法權益。
2.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通過明確的病假工資支付規定,減少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3.提供經濟補償: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在病假期間提供合理的經濟補償,減輕其經濟負擔。
4.確保醫療待遇:確保職工在病假期間能夠獲得必要的醫療待遇,包括醫療費用的報銷等。
5.規范企業行為:為企業在處理職工病假問題時提供明確的指導和依據,規范企業支付病假工資的行為,避免不合理的情況發生。
6.明確法律責任:通過立法明確用人單位在職工病假期間的支付責任,包括病假工資的計算方式、支付標準等,確保法律的執行力。
7.適應社會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勞動條件的變化,立法也需要不斷更新,以適應新的社會經濟條件,保護勞動者權益。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所以,請病假后是否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要根據累計工作年限和請病假的時間來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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