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不定期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對于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得以隨時解除,但基于誠實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則,解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告知對方當事人;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定期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律師解答:不定期勞動合同并非可以隨時解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和條件如下:
1. 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若屬于無過失性辭退情況,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或支付額外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無法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就合同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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