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企業職工非工死亡應享有以下待遇:
1. 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 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兼有兩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根據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六章關于死亡待遇的規定,詳細闡述了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在因工或因病死亡時應享有的待遇。
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為喪葬費,并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撫恤費比例根據供養人數有所不同。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還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救濟費數額根據供養人數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詳細規定了具體支付標準和條件,確保符合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能夠獲得相應的經濟支持。
此外,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補助費標準根據死者年齡有所不同。
相關規定還指出,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
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
因病非工傷待遇是怎么規定的
因病非工傷待遇的規定是按照本人的工作年限,工資計發標準從本人工資的60%到100%不等,另外休病假的時間也比較重要,長病假的話等于當事人連續休病假的時間就長達6個月了,那這樣一來就算工作時間超過了三年以上,工資待遇也只能是本人工資的60%。
一、因病非工傷待遇是怎么規定的?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二、病假時間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法律上規定員工是享有并加救濟金的待遇的,而病假期間的待遇其實也取決于員工本人的工資的。不過,相比于病假期間的待遇,誰都不希望自己因為身體的原因而耽誤工作,特別是休好幾個月的病假,就說明病情還是比較嚴重的。
職工非工傷受傷待遇有哪些?
職工非工傷受傷待遇應當按照病假享受相關待遇,用人單位在病假期間應當發放正常的工資待遇,但在病假期限后如果沒有恢復的,則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來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非工傷受傷待遇有哪些?
非工傷受傷可以發放病假工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
(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患病休假在六6個月以上:
(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二、非工傷醫療期的時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汁病休時間計算。
非工傷導致受傷的情況下,不能按照工傷保險的標準進行賠償,但員工有權在病假醫療期內享受其應得的工資待遇,有關病假醫療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限來認定的,具體的工資待遇標準和期限應當結合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認定。
非工傷死亡待遇標準是什么
非工傷死亡待遇標準涉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遺屬提供支持。若死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的數額,等同于企業所有員工平均工資的兩個月。撫恤金則根據供養直系親屬人數,發放六至十二個月的死者本人工資作為救濟費。
相關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該條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病亡或非因工死亡時,其遺屬有權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則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簡而言之,非工傷死亡待遇標準主要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為遺屬提供經濟支持。具體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數額根據企業員工平均工資和死者本人工資等因素確定。通過上述法律規定,確保了在非工傷死亡情況下,遺屬能夠獲得應有的經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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