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與一般的仲裁程序是差不多的,都需要提交證據,然后交換證據,不然無法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自然也就無法還原案件事實真相。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勞動仲裁要證據交換嗎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勞動仲裁要證據交換嗎 勞動仲裁開庭,證據資料是要全部交上去的,并且交換證據。一般在仲裁庭開庭的時候,雙方都需要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只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才是合法有效的。在開庭階段,證據是很關鍵的,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可能導致敗訴的風險。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三、勞動仲裁的舉證責任 (一)存在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確定糾紛屬于勞動糾紛的前提和基礎。在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規定,勞動者提起仲裁申請必須提供勞動合同,否則不予立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很多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機構以勞動合同作為受理依據,顯然是錯誤地適用了法律。筆者認為,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應當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舉證證明。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舉證責任。《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顯然不同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但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卻偏偏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條例》規定在《勞動法》實施后,應當失去效力。而實際上司法和仲裁部門在適用該條例。實踐表明,60日的訴訟時效期間顯然不利于勞動者。按照舉證責任的要求,在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問題上,應由主張超過時效一方舉證證明。 但實踐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請沒有超過時效。從處理勞動糾紛的經驗看,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往往都有很長時間的協商過程,因雙方處于高度戒備狀態,都會盡量避免給對方留下書面證據。待協商不成勞動者被迫申請仲裁時,已經遠遠超過60日。雖然,在雙方開始協商時勞動者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爭議并未實際發生。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以協商開始時作為爭議發生時,不僅使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維護,也鼓勵了用人單位通過協商拖延時間規避時效。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爭議發生時間,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則應認為勞動者提起仲裁沒有超過時效。 (三)勞動報酬糾紛的舉證責任。勞動報酬糾紛是勞動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表面上看,此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問題的舉證義務,但是實際上對用人單位并無多大的約束。這是因為: 其一,按照該規定,只有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才承擔舉證責任,但用人單位在作出上述決定時并不出具書面文書,勞動者顯然不能證明用人單位作出過類似決定。 其二,按照該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決定時才承擔舉證責任。要使該條規定得以執行,勞動者必須首先證明自己勞動報酬減少,再由用人單位舉證減少的根據。但這對勞動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為彌補法律的缺失,筆者認為應當規定,“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勞動報酬數額的確定必須以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工作任務與工資支付標準為依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既不能對工資支付標準舉證,更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完成的勞動任務。道理很簡單,那就是勞動者在完成勞動任務后,不可能要求用人單位簽字確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因此,用人單位有義務記錄并保存工作記錄。立法應當規定,當勞資之間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當然,即使這樣規定仍然還有兩個問題不能解決:其一,用人單位偽造記錄怎么辦;其二,用人單位根本沒有記錄或者遺失記錄怎么辦。筆者認為,對于第一個問題,應當規定用人單位每月工作記錄必須由勞動者簽字確認,以防止用人單位偽造或涂改記錄。對于第二個問題,可以規定用人單位如不能提供完整記錄,就應當采用定額賠償制度核算賠償數額,即規定按照同行業平均工資的兩倍確定工資支付標準,按照勞動合同確定勞動者的工作任務。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既有民事關系性質,又有類似于行政關系性質。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不能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制度,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科學地分配舉證責任,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勞動仲裁開庭,證據資料是要全部交上去的,并且交換證據。一般在仲裁庭開庭的時候,雙方都需要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等。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勞動仲裁要證據交換嗎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民事訴訟的,視為放棄訴權,裁決書生效,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若裁決書存在錯誤,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上級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糾正。
在職工和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后,選擇勞動仲裁是一種有效的解決方式。根據相關程序,勞動仲裁機構會出具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超過勞動爭議仲裁15天后是否還可以起訴呢?以下是關于勞動仲裁的相關知識分析:
1. 超過勞動爭議仲裁15天是否可以提出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民事訴訟的,視為放棄訴權,裁決書生效,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若裁決書存在錯誤,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上級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糾正。
2. 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3.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仲裁時效的計算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了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盡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實。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結果不服,提出訴訟的有效期是接到裁決書內15天。如果超過勞動爭議仲裁15天才提出,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掌握仲裁時效方面的知識對當事人來說非常重要,一旦超期,可能會對維護自身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個人申請勞動仲裁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擴展資料
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
1、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你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么工作、約定工資。應敘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后寫結束語和呈文對象。“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后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注意事項:
1、為防止遺漏應主張的合法權益或表述不清楚影響勝訴,建議請專業人士代筆。
2、如果勞動關系是勞務派遣性質,當勞動者申請仲裁時,請注意被申請人應是兩個主體,一是派遣單位,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二是實際提供勞動的法人。如果實際提供勞務的主體是個人,則只列派遣單位為被申請人。
3、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請注意在時效內申請。
參考資料:
勞動仲裁-百度百科
勞動仲裁申請書-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