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否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務派遣糾紛處理中,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爭議則不能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但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相關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該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各類勞動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勞動關系確認、勞動合同履行、解除、終止,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培訓、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爭議。在勞務派遣產生的具體糾紛中,關鍵在于確定爭議雙方的角色,從而選擇合適的爭議解決途徑。
勞務糾紛無合同如何解決?
在無合同情況下,勞動者可憑考勤記錄、證件、卡片及他人證詞等直接體現勞動關系之資料進行認定。
如發生勞資糾紛,建議先尋求協商途徑,如無法達成一致,可選擇申請仲裁或訴諸法庭。
此外,請注意《勞動法》明確指出,勞資雙方產生爭議時,可選擇調解、仲裁、訴訟或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同樣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需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派遣崗位、人數、期限、薪酬、社保費用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用工單位需根據實際需求與勞務派遣單位商定派遣期限,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為多個短期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勞務派遣勞動仲裁告誰
視情況而定:
1、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應當以用人單位為申請對象。
2、如與派遣單位或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應當以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實際用工單位與受派遣的勞動者二者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為其提供了勞動,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用工單位對勞動者負有安全生產保障義務,涉及勞動者勞動仲裁和訴訟,可以追加用工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或者被告,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如果是無過錯性辭退的,有賠償。根據該員工在工廠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賠償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賠償給員工半個月工資。但如果該員工是因過錯被辭退的,則不能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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