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涉及多個方面,包括鑒定內容、標準、申請主體與時間、鑒定時限及救濟程序等。
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等級,最嚴重的為一級,最輕微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則分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種情況。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最新標準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申請需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后,通常應在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交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資料。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和省級規定執行,若需延長,同樣需經該委員會批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申請后,將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選取三名或五名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作出最終結論。一般情況下,從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若情況復雜,可延長三十日。鑒定結果會及時通知申請方。
對于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可在收到結論十五日內申請復查,若對復查結論仍有異議,可在收到復查結論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被視為最終結論。
工傷如何鑒定以及賠償
工傷如何鑒定以及賠償一、工傷如何鑒定
1、工傷認定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并對資料進行審核;
(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并送達申請人;
(4)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工傷如何賠償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職工如何進行工傷鑒定申請
患者需要準備全套病歷與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前往法醫鑒定中心,經過鑒定人員對病歷的全面審查后,評估確定殘疾等級;
然后去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遞交申請,并附上診斷證明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以備鑒定之用;
最后,靜待鑒定結果及結論的發布。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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