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1小時有加班工資嗎?
有,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平時加班一小時加班費標準需要根據本人每小時的工資收入計算,每位職工每小時的工資收入可能都不一樣,所以加班費也不能一概而論。每小時工資收入是用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除以8,計算出每小時的工資收入以后再乘以1.5,就是每個小時的加班工資。
平時加班一小時加班費標準是根據本人每小時的工資收入計算的,加班工資的計算依據是:
1、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除21.75除8乘加班小時數乘1.5倍;
2、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除21.75除8乘加班小時數乘2倍;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除21.75除8乘加班小時數乘3倍。
二、公司拖欠加班工資申請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中,其實不是勞動者加班的,就一定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比如說在除了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時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是可以和勞動者協商一致,通過安排調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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