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一個嚴重的犯罪行為,其侵犯的對象主要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在這個犯罪中,犯罪分子可能首先推翻地方人民政府,進而實現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的目標,以達到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推翻政府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暴力與非暴力、公開與秘密等多種手段。
在顛覆政府的手段中,可以策劃武裝政變,直接推翻國家政權,或者利用竊取的國家部分領導權,實行和平演變,改變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改變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推翻政府的手段同樣多樣。
顛覆國家政權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論其是否成功,均不影響罪名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體包括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尤其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的野心家、陰謀家,其社會影響較大。
主觀方面,顛覆國家政權罪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犯罪者在主觀上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意圖,這是構成此罪的關鍵。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這里的顛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奪國家現政權,包括我國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中央政權的安危,關系到國家的前途與命運,決定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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