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者報酬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各種報酬。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再用其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來購買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費,才能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勞動力和供養自己的家人,從而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追索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
1. 依據《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勞動者擁有追索勞動報酬的法定權利。
2. 相關法律法規對工資的發放時間、金額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確保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3. 遭遇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有權對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中不當的給付數額進行變更。
5. 《調解仲裁法》第47條確定了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包含在內,為勞動者提供了法律支撐。
追索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
追索勞動報酬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追索勞動報酬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追索勞務費的法律規定內容為: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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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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