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屬于請假范圍嗎
休假屬于請假范圍。
請假是員工因私事或健康原因暫時離開崗位,需提前申請,可能會影響工資。休假是按照法定節假日或單位安排的假期,不影響工資。休假類型包括法定節假日、年假等,員工可選擇時間。調休是工作日休息后,用周末或其他休息日補回工作時間,不扣工資。
休假的種類:
1、年假: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在單位工作滿一定年限后,享有的帶薪年休假;
2、事假:員工因私事需要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經單位批準的非帶薪假期;
3、病假:員工因疾病或受傷無法正常工作,經醫院證明后,按規定享有的帶薪或部分帶薪休假;
4、婚假:員工結婚時,根據國家規定享有的帶薪休假;
5、產假:女員工分娩時,根據國家規定享有的帶薪休假;
6、喪假:員工直系親屬去世時,根據國家及單位規定享有的帶薪休假;
7、哺乳假:女員工在產假結束后至嬰兒一定月齡內,每日享有的哺乳時間;
8、陪產假:男員工的配偶分娩時,根據國家規定享有的帶薪休假;
9、工傷假:員工因工受傷,經認定后享有的帶薪休假;
10、探親假:符合條件的員工,根據國家規定享有的帶薪休假。
綜上所述,休假是請假的一種形式,它根據法定節假日或單位安排,不影響員工工資,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年假等類型,而請假通常是因私事或健康原因,可能影響工資,調休則是在工作日休息后用其他時間補回,同樣不扣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請假休假制度(精編3篇)
請假休假制度
一、休假類別
1. 婚假:享有婚假三天,凡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可額外獲得晚婚假十五天。
2. 產假: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產前休假十五天。若為難產或剖宮產,可額外增加十五天假期。晚婚女員工生育第一胎者,額外享有三十天假期。每多生育一個嬰兒,額外享有十五天假期。
3. 節育假:晚婚晚育的員工在流產或引產后,可享有額外七天休假。
4. 哺乳假: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工作時間內可享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可額外增加三十分鐘。
5.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員工可享有三天喪假。若親屬居住在外省,可享有額外一到三天路程假。
6. 病假:因病就醫需要請假的員工,需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7. 事假:除病假、產假、節育假、喪假外,因私事需請假的為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十五天。享受年休假的員工可使用年休假抵沖事假。
8. 年休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工齡滿一年不滿十年者,年休假為五天;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者,年休假為十天;工齡滿二十年以上者,年休假為十五天。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9. 探親假:工齡滿一年者享有探親假,已婚員工可享有四年一次探親假,未婚員工享有兩年一次探親假。探望配偶、父母的假期分別定為十天和二十天。
二、請假流程
1. 員工需提交書面申請。
2. 請一天假由科主任或護士長批準。
3. 請三天以內的假由分管院長批準。
4. 請三天以上假由院長批準。
5. 請假至假期結束需到辦公室備案。
6. 本流程適用于除病假、產假外的所有請假事宜。
三、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 事假:按日工資總額乘以請假天數扣除。
2. 病假:住院期間工資照發;出院后病休三個月以內的,按日工資總額的50%扣除;出院后病休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的,按日工資總額的70%扣除。
3. 節育假:上環、流產、引產者按日工資總額的10%扣除。晚婚晚育者病休期間工資照發,不享受績效工資。
四、處罰規定
1. 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經批準逾期不歸、科主任、護士長擅自批假未報院主管領導批準者,一律按曠工處理。離崗連續超過三個月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天者,將全院通報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辭退或除名處理。
2. 查明請假人員所申請與事實不符時,視情節輕重按所請假天數給予日工資的二倍或三倍進行處罰。
3. 工資待遇除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外,余均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員工休假需先辦理休假手續,不得擅自休假,事后補假者所休假天數按曠工天數處理。
以往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其他未盡事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解釋權歸醫院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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