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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

首頁 > 勞動人事2025-03-15 01:14:06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如下:
1、產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是否簽署保密協議,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均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則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
2、適用對象不同,約定保密義務的義務人為由于職務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應當要求涉密崗位的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義務人是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應當以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而負有保密義務應當以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且有合同約定為前提;
3、遵守方式不同,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4、義務負擔不同,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5、期限不同,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著一個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6、費用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后發放;
7、法律責任不同,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僅為賠償損失;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則有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里有競業限制合法么

法律分析:員工離職保密協議合法有效。如果限制的人員以及范圍符合法律規定,且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則條款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是不約定經濟補償。

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有什么異同

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在要求、違法后果以及簽署后補償上有明顯區別。保密協議側重于保護信息不被泄露,簽署者承諾不對任何第三方透露協議內約定的信息。而競業禁止協議則更為嚴格,它要求簽署人在合同終止后,一定時間內不得在競爭領域內就業或自行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
對于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保密協議側重于刑事責任。違反保密協議并造成嚴重后果,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相比之下,競業禁止協議側重于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給原單位。
在補償方面,簽署保密協議后,原單位無需額外支付補償金。然而,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后,原單位需與勞動者約定在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這一補償金額不得低于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年工資收入,以作為對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放棄就業機會的補償。
綜上所述,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在目的、責任追究以及補償機制上存在差異,分別針對信息保護與就業限制兩個方面。了解這些差異有助于在簽訂相關協議時做出明智決策。

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有什么不同

律師解答

競業禁止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行業的禁止;保密協議是指勞動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雙方簽訂的信息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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