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退標準及相關規定
勞動者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一)試用期內經考核認定不符合錄用條件者;(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則規程的行為;(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導致用人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現象;(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存在雇傭關系,致使其本職工作受到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醒仍未改正的情況;(五)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原因使勞動合同失效的情況;(六)因觸犯法律法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此外,如遇以下情況,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有疾病或非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結束后無法勝任原有工作,亦無法適應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情況;(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賴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難以繼續執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無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共識的情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公司企業該如何合法裁員
公司企業合法裁員的方式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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