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結果不服申請二次鑒定流程
法律分析: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從你收到鑒定結論當日算起十五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要到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后將第一次鑒定的相關病志資料交到你第一次鑒定的機構,由他們把資料封存,然后你等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時間通知你帶資料去鑒定,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出具的鑒定結論不管是升級別了還是降級別了,都為最終結論。
1、書面申請。
2、工傷傷殘鑒定申請表(再次鑒定)1份;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鑒定結論及收到市鑒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后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個人工傷鑒定怎么申請流程
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需要當事人攜帶完整的病歷和醫生的診斷證明到司法鑒定中心,由鑒定所的工作人在參閱完整病歷后核定傷殘級別,然后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并攜帶診斷證明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做鑒定,最后等待鑒定等級或結論公布即可。
工傷鑒定的程序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相關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向人事處填報《職工受傷事故報告表》。
2、工資科了解事故發生經過,并收集傷情治療診斷材料,填制《職工傷殘鑒定表》,介紹受傷職工去指定醫療機構作病情鑒定后報處務會研究。
3、必要時,擬定函件及相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根據鑒定結果,依據相關政策辦理相關事宜。處理結果報處長。
5、其他有關事項本程序中未明確的,按人事工作相關程序辦理。
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需要當事人攜帶完整的病歷和醫生的診斷證明到司法鑒定中心,由鑒定所的工作人在參閱完整病歷后核定傷殘級別,然后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并攜帶診斷證明做鑒定,最后等待鑒定等級或結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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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工傷傷殘鑒定怎么申請程序
工傷傷殘鑒定步驟如下:
首先,當工傷工人在傷勢穩定且有殘缺、喪失勞動力時,應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遞交申請,表格名稱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同時要提供工傷認定書、醫療診斷證明以及其他所需材料。
收件方收到申請表后,會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挑選三至五名專家組成專家團隊,依據專家團隊的建議給出鑒定結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根據這個鑒定結果做出正式的工傷勞動者勞動能力鑒定總結。
通常,自接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的六十天內會得出鑒定結論,如有必要,期限可延至三十天。
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滿意,需在收到這個結論的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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