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的具體規定如下:
1.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 對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
4.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 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了試用期,那么這個試用期將被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確保試用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合理設置試用期,避免對勞動者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員工試用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規定如下:
1. 合同期限三個月至一年內,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合同期限一年至三年內,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 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 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員工僅可設定一次試用期。
5. 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者,不得設立試用期。
6. 試用期內薪資應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新勞動法試用期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新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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