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付款時間是由開證人決定的,一般開征申請人會定在交貨期20天左右。規定受益人議付應該在出貨15-21天,出貨這個概念有籠統,有的時候開證人要求是進倉后15--21天,有時候是船開15--21天,有時候是提單簽發日15--21天.這取決于開證人。另外,國際慣例中規定,議付行收到議付單據后2周內必須給與議付。這個日期不是明文規定的,而是國際上的慣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因委托開立信用證產生的糾紛、擔保人為申請開立信用證或者委托開立信用證提供擔保而產生的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托開立信用證糾紛和因此產生的擔保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涉外合同當事人對法律適用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后,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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