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傷殘鑒定申請流程:1、提出傷殘鑒定申請:當事人出院后,攜帶全部醫療票據、診斷證明和病例委托專門的殘疾鑒定機構鑒定;2、鑒定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后,應當攜帶本人的案件、診斷證明等材料,由鑒定人員現場鑒定;3、傷殘程度由重到輕分為一至十級,鑒定機構將根據當事人的傷情,在一定期限內出具是否構成殘疾和傷殘程度的鑒定意見;4、鑒定意見中將有三個時期和傷殘程度,作為索賠金額的參考依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分析:個人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傷殘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在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個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工傷傷殘鑒定向勞動部門申請,由勞動部門安排指定的醫院進行傷殘鑒定的,如果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到法院認可的司法鑒定所進行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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