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臺灣民法典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立、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逼渌Q法律行為,系指物權行為而言。又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于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逼渌Q讓與合意,系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而言。,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從法律角度看,處分權可分為事實上的處分權和法律上的處分權。事實上的處分權是指所有人把財產直接消耗在生產或生活活動中,如把原料投人生產,把糧食吃掉等,法律上的處分權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愿,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轉讓、贈與等。從企業資產角度來看,處分權可分為整體資產處分權與部分資產處分權。整體資產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產的處分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我國民法最為重要的對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于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一般說來,對于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準備階段。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某項權利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主要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客體可以是權利,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也可以是物。處分行為相對于負擔行為而言,它并不是以產生請求權的方式,為作用于某項既存的權利作準備,而是直接完成這種作用行為?!疤幏帧奔礊闄嗬霓D讓、權利的消滅,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變更權利的內容。如:轉移物的所有權、讓與債權,拋棄所有權或免除債務,設定質權,將土地債務變更為抵押權。“處分人”僅僅是指其權利被轉讓、被設定負擔、被消滅債權或被變更內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權利、免除負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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