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規避競業協議,具體如下:
1、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員工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當雙方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的,公司就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2、依法要求員工,賠償公司實際損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要是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公司認為違約金過低的,可以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跳槽的好處和壞處
1、讓用人單位對你缺乏信任感,過于豐富的履歷表讓用人單位產生擔心,擔心你干什么都沒有長性。同時會讓家人沒有安全感,你經常處于變換工作的過程中,會讓家人為你的前途擔心,讓他們缺乏安全感。
2、事業發展缺乏持續性,使自己找不到職業方向。今天在這家公司干這個,明天到另一家公司干那個,最后你都不知道自己應該干什么了。表面上看你什么都干過,換一種說法就是:沒有一技之長。人才市場上需要的是專家,而不是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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