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和績效的比例
法律主觀:
普通員工:基本 工資 和績效獎金從比例為80%和20%; 中基層管理: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從比例為70%和30%~60%和40%; 高層管理: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從比例為60%和40%~40%和60%; 銷售人員:基層比 績效工資 (傭金、獎金等)占60%以上,中層和高層績效工資的比例要低一些。 技術人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項目獎金的方式,一般前兩者基本工資比例要大些,后者額度要大些。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績效工資占工資比例
績效工資,即按勞分配,是員工通過額外努力所獲得的收益。國家法律并未強制規定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的具體比例,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靈活調整,但必須確保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于那些穩定或發展良好的企業,通常采用的常見比例是基本工資占80%,績效獎金占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即相同崗位、相同技能和勞動強度的員工,不論性別、年齡等因素,提供相同的工作量,應獲得相等的報酬(同工同酬)。這一原則強調了勞動價值的公平體現,保障了勞動者根據付出獲得應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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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工資怎么算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由四個方面構成:一是基本工資,二是津貼,三是補貼,四是獎金。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準并沒有統一規定,是事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制訂的。通常來說,績效工資一般會占到總工資比例的40%左右。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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