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醫療費用、工傷津貼、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就業補助金等。具體的賠償項目和標準需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和實際情況確定。
一、工傷認定及賠償程序
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受傷職工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并在規定時限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過調查和審核,會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一旦工傷被認定,用人單位需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賠償項目及標準
1、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治療費、藥費等,應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2、工傷津貼: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需按月支付工傷津貼,津貼標準不得低于職工本人工資。
3、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用人單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助金的標準依據傷殘等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于后續治療和康復。
5、就業補助金:對于因工傷導致就業困難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提供就業幫助,并支付一定的就業補助金。
三、賠償責任的履行
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賠償責任,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賠償責任,工傷職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
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包括支付醫療費用、工傷津貼、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就業補助金等。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賠償責任,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如何獲得賠償
工傷索賠程序主要有三個環節:首先,用人單位須于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天內向統籌區社保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若單位未履行義務,員工及其近親屬可在 1 年內自行提出申請。其次,經認定為工傷之員工需待病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判等級并獲得相應補償。賠償涵蓋范圍廣泛,包含醫療費、康復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傷殘津貼等。根據傷殘程度的不同還將享有一次性的傷殘補貼。最后,當員工與用人單位解約或者勞動關系終止之時,還會得到另一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注意,這兩項費用大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用人單位僅負擔極小部分。在此過程中,務必妥善保存各類醫治及勞務關系憑證,例如醫療記錄、勞動合約、賬單等等,用以維護個人權益。
工傷賠償如何計算呢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應賠償月數。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38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1、一般工傷(未致殘):醫療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
2、工傷致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或是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械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亡賠償: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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