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辭退賠償標準
依據我國法律,被解雇員工的賠償額度須視乎解雇原因而定。若公司未經合理理由解聘,需給予勞動者相當于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兩倍的補償金,并按該員工在職時間支付經濟補償。具體而言,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按一年計,不足半年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然而,若員工有重大過失,如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等,公司有權依法解雇且無需支付賠償。
公司解聘員工賠償標準補償
1. 法律主觀:辭退職工的補償標準,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在以下情形之一,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 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相關推薦:
工傷賠償眼睛(眼睛受傷工傷鑒定標準賠償標準)
員工病故賠償(員工病故單位有補助嗎)
工傷賠償病假(工傷賠償與病假工資能否并行享受)
工傷私了賠償(工傷私了怎么找老板要賠償)
變相裁員賠償(變相裁員如何爭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