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工齡的補償政策一般是賠償20個月的工資待遇,但也應當根據實際的辭退原因而定,如果是勞動者本身主動辭退的,那么是不可以獲得上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辭退的情況下才可以獲得補償。
一、10年工齡的補償政策是什么?
干滿十年被用人單位辭退,是否有賠償,要看辭退是否合法,合法沒有賠償,不合法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十年應當支付20個月本人工資賠償金。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僅沒有賠償,反而會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十年應支付10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勞動者被用人單位主動辭退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具體情況下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勞動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
n+1賠償算法如下:
N+1賠償是指按照勞動者的工齡計算,再額外加上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標準。這里N是代表勞動者的工齡,即員工每滿一年工齡給一個月工資的意思;這里的1代表額外再給一個工資。比如,勞動者五年零三個月工齡,N就代表五個半月工資;1代表額外加一個月工資,即六個半月工資賠償標準。
一般標準補償就是按照勞動者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工齡給一個月工資,屬于正常補償方式。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或無理由辭退了員工,這就會被認定辭退不合法。按照勞動法規定,違法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需要以雙倍工資計算賠償金。也就是單位辭退員工后,必須按照員工的工齡,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補償,之后再加一倍工資,就算雙倍賠償損失了。
N+1賠償只限定三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單位也無法安排其他工作崗位而立即辭退員工,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一般補償標準補償后,額外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與員工簽訂解除補償協議書了。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當勞動者的崗位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員工的技術更新不及時,或者其他的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單位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時,單位立即告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一般補償后,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3、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以致雙方當初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發生情勢變更,使得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需要適應N+1補償標準。比如深圳市公司搬遷至東莞市之后,深圳本地員工無法去東莞市工作生活,而雙方又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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