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許多人都會遇到拖欠工資的情況,單位拖欠工資不給的,雙方又沒有勞動合同,這樣情況下職工可以起訴,給法院提供一份民事訴訟狀,并收集可以證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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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工資,起訴書怎么寫?
北京市中盾(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首先,拖欠工資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拖欠工資的勞動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經過仲裁程序才能起訴。
拖欠工資的起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北京市中盾(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解析:
無故拖欠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必須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對于這個“正當理由”,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不是說單位隨便找個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資了。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還有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當然也不屬于“無故拖欠”。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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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模板
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模板,當我們出現糾紛或者某些事情需要進行判決的時候,經過法院判決就會有判決書,判決書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法律文書,在有需要的時候法律判決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以下分享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模板。
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模板1勞動合同糾紛的起訴狀范本
原告:------,女,身份證:----------------
住址:----市----區----路----號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告:--------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2015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稅后月平均工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未計的加班費--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后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于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年--月陸續裁員。
被告于--年--月--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年--月--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為。于是依法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年--月--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勞仲案字〔2014〕第16----號裁決:
被申請人(即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原告認為,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
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為均判決單位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省工資支付條例》第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模板2勞動爭議上訴狀范本
申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住址)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
被訴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__件。
勞動爭議上訴狀格式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
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
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上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舉證,
2、身份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批準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勞動糾紛上訴狀范文模板3勞動爭議上訴狀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綜合貿易******樓,電話150****9376。
法定代表人陳**,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蘇**,女,19**年8月27日出生,漢族,住徐州市泉山區礦務局宿舍****室,電話131****1097。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xx)鼓民初字第1**4、1**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改判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無須支付賠償金;
2.請求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
3.請求改判上訴人無須支付20xx年11月、12月、20xx年1月1日~13日的工資;
4.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將員工手冊的內容告知勞動者,故員工手冊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認定錯誤。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發生法律效
力,必須事先向勞動者公示。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員工手冊公示照片,員工手冊自從制定出來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欄中進行公示,供員工查閱、學習。被上訴人作為公司的辦公室主任稱其沒有見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不合情理。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蘇**曠工22.5天,但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又稱從20xx年12月起到現在已經曠工達30多天,對曠工30多天的事實意創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認定錯誤。
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20xx年12月份被上訴人的考勤表,用以證明被上訴人在20xx年12月份曠工就已經達22.5天。20xx年1月份被上訴人就一直沒有到公司上班
到20xx年1月13日解除勞動關系時曠工達到了30多天。按照《員工手冊》第11.4.3條的規定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三、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提供的20xx年1月~9月內部賬現金明細表,已經證明****貨款已進入意創公司的賬戶,被上訴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資金的情形。認定錯誤。
上訴人公司并不存在內部賬。被上訴人稱其已將****貨款交納公司內部賬根本與事實不符。一審庭審過程中
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關于蘇**挪用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付款證明》、《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遠程工貿有限公司對賬單》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綜上可知,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一審判決認定違法解除錯誤。
四、一審法院在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情況下,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計算錯誤。
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者的工資數額能夠確定,并且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
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明,根本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3055.8元。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也認可了這一事實。
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20xx年1月~12月蘇**的工資清單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17元。
五、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判決錯誤。被上訴人已經重新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徐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被上訴人與其丈夫朱*培已經于20xx年12月2日成立了一家公司,已經重新就業
并且是和原告經營同類業務,連字號也相同,其涉嫌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上訴人保留追究其侵權責任的權利。盡管被上訴人用了其親屬的名字作為股東進行的登記,但里面的簽字都是被上
訴人簽的,這通過簡單對比就可以看出。
六、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支付被上訴人20xx年11月、12月、20xx年1月1日~13日的工資,并且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認定和計算錯誤。
從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20xx年1月~12月被上訴人的工資清單可知,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支付了20xx年11月和20xx年12月的工資。20xx年1月1日~20xx年1月13日被上訴人沒有上班,因此沒有工資。
補發工資應當按照被上訴人的實際應發工資數額補發,而不是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補發。一審法院在沒有確定被上訴人工資數額的情況下,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補發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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