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經(jīng)仲裁委裁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最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勞動律師成功代理了一百多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現(xiàn)就怎樣撰寫勞動仲裁后的起訴狀提出權威意見,以供參考。第一、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起訴狀需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經(jīng)常居住地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單位當事人方應寫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名字和職務公司的注冊地、經(jīng)常辦公地以及單位的聯(lián)系電話。值得注意的是,經(jīng)常居住地和經(jīng)常辦公地的地址信息需無誤且提供準確的電話聯(lián)系方式。第二、寫明案由:勞動爭議糾紛。第三、寫明訴訟請求。這部分是比較關鍵的,也是比較容易出錯的。自己書寫訴狀去法院立案的當事人經(jīng)常會因為這部分內(nèi)容和措辭有瑕疵而反復修改,遲遲不能立案。比較規(guī)范的寫法應當如下:1、分條列舉,準確并簡要地表達自己想訴求的內(nèi)容;2、不能用“撤銷”“糾正”“改判”等字眼。因為其中一方當事人起訴的時候,按常理該仲裁裁決還未生效,只有生效的裁決才能“撤銷”;起訴只是當事人不服仲裁委裁決的表現(xiàn),并不能說明裁決書的內(nèi)容是錯誤的,所以不能用“糾正”;“改判”用于二審法院或者重審法院改判原審法院的判決書時使用的。
法律客觀:并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仲裁并不受理。那么,一個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確定申訴請求有大學問。勞動爭議案件有多種,每一種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訴請求的確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確定的原則有以下幾種。對于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請求,可以在仲裁時堅持申訴,然后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訴訟。當然,這種方法有點迂回,不過,這也是在目前仲裁機關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不銜接、不統(tǒng)一的這個法治大環(huán)境下,為了充分維權,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并不是申訴請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證申訴請求的充分性只是一個方面,同時對于相互之間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請求,還是選擇其一為好。當然在選擇的時候,要考慮到相關請求的風險、成本、收益、相關的證據(jù)構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進行選擇。此選擇的過程,也是一個風險衡量的過程,可能非專業(yè)律師無法做成勞動爭議發(fā)生后,勞動者可能會享有很多法定的權利。相關知識《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謂“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根據(jù)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fā)[1994]28號、勞動部勞部發(fā)[1995]309號文解釋,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與《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的規(guī)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樣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據(jù)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復函》(勞部發(fā)[1994]257號)的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jù)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jù)一般規(guī)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爸阑蛘邞斨榔錂嗬磺趾χ铡?,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一、勞動仲裁申訴書范文的格式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住址、電話
被訴人:名稱、地址(一般指獨立法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及人事部門電話)
申訴請求:
1、
2、
3、
事實和理由:
1、
2、
3、
申訴人:(簽名)
受訴法院:
年 月 日
二、不服勞動仲裁可以申訴嗎?
不服勞動仲裁不可以申訴,可以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jīng)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申訴書的制作格式非常簡單,但是申訴有嚴格的流程和條件限制,如果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提起了民事訴訟,對二審的判決結果仍然有爭議,這時候可以申訴,不服勞動仲裁直接提出申訴的,法院不會受理。
法律分析:仲裁申訴書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nèi)容:(1)申訴人姓名、職業(yè)、住址和工作單位;被訴人名稱、地址,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應寫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及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這是文書的核心,應注意寫作技巧和具體運用。(3)證據(jù)、證人的姓名和住址。(4)申訴人本人署名或蓋章,申訴日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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