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證明勞動關系如何舉證
依據(jù)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據(jù),但是涉及到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憑證、勞動者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申請、上班出勤和打卡記錄等材料,因為這些材料通常是由用人單位保存或保管,勞動者很難取得,這一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到哪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在用人單位內解除,勞動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通知期限告知用人單位便可。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有:
(一)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huán)節(jié)。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jīng)過特定的環(huán)節(jié)。其中主要有:
1、用人單位對于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jīng)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征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3、報經(jīng)主管機關審核或批準。依照法律規(guī)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二)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xié)議環(huán)節(jié)。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布裁員方案。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后果,依法簽訂書面協(xié)議。
3、用人單位在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先后順序:直接通知——郵寄通知——公告通知進行通知。只有當前一種無法通知時方可用下一種通知方式進行。
4、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雖然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類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jīng)]簽訂書面合同為由,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其義務。但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中,一般來說都會根據(jù)證據(jù)進行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
法律分析:未簽勞動合可以通過考勤卡、工資發(fā)放記錄、社會保險記錄等舉證確定勞動關系,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的過程中,可以進行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fā)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答
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合同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未簽勞動合同的可以通過考勤卡、工資發(fā)放憑證、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社會保險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等舉證確定勞動關系。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