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有什么作用
三方協議有什么作用一、三方協議有什么作用
1、簽訂三方協議有以下用處:
(1)簽訂三方協議能夠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簽訂三方協議能夠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違反三方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五條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二、簽訂三方協議流程是什么
簽訂三方協議流程是:
1、領證三方協議,學校統一發放或憑單位領證;
2、填寫個人資料,填寫個人資料時要仔細,協議復印件無效;
3、用人單位填寫并蓋章,單位名稱一定不要寫錯;
4、校方填寫資料,學校填寫蓋章后三方協議生效,個人、學校、雇主自留一份存檔;
5、核對三方協議是否正確。
什么叫三方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生活場景中常被稱作三方合同,其實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對就業意向的意向性約定。它并非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不約束勞動關系。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有本質區別。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勞動關系,且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三方協議僅是三方在就業意向上的約定,不具備對勞動關系的約束力。
其次,三方協議的獨特之處在于加入了學校這一角色。簽約前,三方需明確,若任何一方變更協議,需得到其他兩方同意,學校進行監督,以防止企業降低事先約定的工資待遇,保護畢業生權益。在三方協議中,如果設有違約金條款,且經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確認,該條款視為有效。
法律依據來自《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不同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規定如下: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什么叫職工勞動關系轉移?
什么叫職工 勞動關系 轉移? 簡單的說,就是將員工的勞動關系由原用人單位轉移至另外一家新用人單位,在此過程中需要由原用人單位、新用人單位與員工一起簽署 三方協議 ,員工與原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 勞動合同 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勞動關系解除常見類型 1.雇傭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 《 勞動法 》第24條規定: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因此,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可不再履行。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 法規 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消滅; 非過失性辭退: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3. 公司裁員 和個人 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 賠償金 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 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勞動關系轉移的例子就是,一些員工的人事關系是在 代理 機構簽訂的,而實際工作單位相當于派遣單位,隨著員工的 工齡 增長,就可以將人事關系轉移到本職單位,這樣福利待遇也會發生明顯的提升,當然也有因主觀原因不得不進行勞動關系轉移的案例。
員工勞動合同如何轉移?
甲公司是老公司,地址在A區。后由于公司遷至B區,就注冊了新的乙公司。甲公司的全部業務和員工都平移到乙公司,相當于甲公司停止經營,權利義務也都由乙公司承擔了。我的問題就是,員工的勞動合同如何解決?是跟甲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以后再與乙公司重新簽訂,還是繼續沿用與甲公司的勞動合同?因為涉及到員工工齡和情緒的問題,所以想知道如何才能更為妥善的解決?謝謝!勞動合同轉移需要由原用人單位、新用人單位與員工一起簽署三方協議,員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關系轉移流程和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轉移前后的工作年限是連續合并計算的。將來勞動者無論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都有相應保障。
法律分析
公司屬于獨立法人,有兩種方案:1、原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工齡清零后,再入職別公司;2、與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與別公司簽訂新的勞動關系開始時間即為原公司的勞動開始時間,或者在新簽訂的合同中,明確注明把原公司的工齡合并計算為別公司的工齡等具體條款,以免被公司忽悠。 若員工不愿意到新公司,則原公司可和員工協商解約,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勞動關系轉移到子公司,那么原公司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在別公司的話就不計算勞動者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重新簽訂新的合同;如果原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其勞動合同就要計算勞動者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員工在集團公司下屬不同法人之間調轉的,如果都是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即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合同,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在兩個單位的工作年限是不連續計算的;如果在原單位的勞動關系沒有終止,而是通過集團調動的方式,由一個單位到另一個單位工作的,那么工作年限需要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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